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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9号
案件名称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

法定代表人:王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

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江西国际家居建材港****。

经营者:揭林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3212(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一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被上诉人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的理由,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同意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青山湖区淼淼商贸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被上诉人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4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02元,减半收取8801元,由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1.16元,减半收取1805.58元,由无锡趣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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