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21号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明,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琦,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锥能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