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758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善沂食品经营部,经营地上海松江区。
经营者:彭学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善沂食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善沂食品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