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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金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02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标。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金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社区嘉园路XXX号。

经营者:许金弟。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新阳光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金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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