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16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俊杰,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俊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