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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亿轩时代建材商行、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民初1052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开发区亿轩时代建材商行、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亿轩时代建材商行;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05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亿轩时代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东路******。

经营者:邓成聪,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信用代码×××40R。

法定代表人:包小青。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亿轩时代建材商行、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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