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105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开发区亿轩时代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东路******。
经营者:邓成聪,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朝阳东路**信用代码×××40R。
法定代表人:包小青。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开发区亿轩时代建材商行、昆山市亿丰装饰机电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