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451号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挥公大道北侧、九华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尹长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立博,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立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计2916元,由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