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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立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92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451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立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立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451号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挥公大道北侧、九华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尹长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立博,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立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计2916元,由原告河北亿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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