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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祁东县华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44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祁东县华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祁东县华佳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44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华佳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祁东县兴旺路。

经营者:李燕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祁东县华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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