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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64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64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滔,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案件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14160元,本院退回12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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