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再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桓台县马桥镇绿洲综合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3P。
经营者:何翠芹,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何翠芹之夫,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绿洲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3民终4044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鲁民申3845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自愿撤回一审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9)鲁03民终4044号民事判决及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再审申请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绿洲综合商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