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214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56614L,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梅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X14XFT8W,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全联市场31087室。
经营者: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安徽彩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TPHWK74,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通江大道29号长三角建材城B7幢721、72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陈秀梅建材经营部、安徽彩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