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6533号 原告:温州信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T7Y7G。
法定代表人:陈以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立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5881793H。
法定代表人:谢作针。
被告:谢作针,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信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豹服饰有限公司、谢作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信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温州信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信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信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