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34号 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疃镇西水疃村村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何清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宗宝,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平,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宗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当庭以口头裁定方式予以准许。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10月3日以与被告林宗宝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宗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安尔特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