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77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青,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杰,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林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