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537号 原告:安阳万丰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枣乡大道与繁阳一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国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和佳苑27幢601室。
法宝代表人:朱道林。
原告安阳万丰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同年10月9日,原告安阳万丰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万丰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万丰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安阳万丰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