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50号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便利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张xx。
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