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6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山区向阳北路丁景燕副食店。
经营者:丁景燕。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山区向阳北路丁景燕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用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