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8民初166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景冉地板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阳西路恒祥公寓2栋101室。
经营者:皇甫卫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书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国市景冉地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2020年10月14日,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宁国市景冉地板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继泽审判员 储全胜审判员 魏牟莉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梁翔书记员张庆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