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316号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利平,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利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公证费、担保费、律师费等)”,于2020年10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珠海赫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〇年十月一十一日法官助理苏晓玲书记员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