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412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玥玥,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仪征解放东路店,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工农路124-128号。
负责人:李华。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仪征解放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