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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大仪镇新时代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81民初3919号
案件名称3919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大仪镇新时代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仪征市大仪镇新时代灯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391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大仪镇新时代灯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天扬南路82号。

经营者:葛俊伟,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大仪镇新时代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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