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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02民初1297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彭国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29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华,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帅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国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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