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89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婷伟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漓江路**农贸市场**门面**法定代表人:刘春霞。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婷伟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