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51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永华,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开,聊城市东昌府区宇轩法律服务部。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