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3248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吕晓佳,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晓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晓佳赔偿经济损失等1356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吕晓佳现去向不明。
另经本院通过相关银行、证券、车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吕晓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沪0104执3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沁审 判 员 沈怡明审 判 员 毛 成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楚书 记 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