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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适宜服饰店、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2531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适宜服饰店、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适宜服饰店;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洪小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2531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适宜服饰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

经营者:赵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丽,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继军,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清高速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家派。

被告:洪小艳,女,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适宜服饰店、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洪小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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