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春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17602121N。
法定代表人:虞成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天明,该公司行政副总。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家庵区福又多生活超市和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