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4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