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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749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4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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