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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229刑初17-1号
案件名称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

2019年5月20日被拆获羁押,同月2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6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9〕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以(2020)冀0229刑初17号刑事裁定书,对本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本案可以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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