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79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向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爱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