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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鹤城区明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2民初36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鹤城区明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鹤城区明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36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明华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门面。

经营者:唐荣。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明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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