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37号原告:xxx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雷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x,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xx**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鞍羊路。
法定代表人:蔡xx。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xxxx饮料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李xx。
原告xxx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xx**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xxxx饮料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饮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