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23号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辉文具用品商店,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红旗北路**v> 经营者:林德发。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东辉文具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