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4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鲁利伟超市,经营场所廛河回族区熙春西路**熙春花园****。
经营者:杜丰霞,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瀍河区鲁利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