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41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村**。
经营者:缪义文,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1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