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17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尚豪酒店用品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方达酒店用品摊位中间****。
经营者袁豪,男,汉族。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尚豪酒店用品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