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77号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桔子商务宾馆,,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交通路** 经营者:周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胜,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亳州市桔子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