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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灵创有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视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1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灵创有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视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灵创有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视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17号原告:深圳市灵创有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南昌社区航城大道华丰国际机器人产业园****713。

法定代表人:王亚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视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程普路******。

法定代表人:颜士广,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灵创有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视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灵创有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灵创有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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