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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十字街道沈达利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478号
案件名称47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十字街道沈达利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沭阳县十字街道沈达利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7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沈达利五金店,经,经营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浩天汽修点公交站向南200米/div>经营者:沈达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十字街道沈达利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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