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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宿松名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宿松名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宿松名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5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名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林园步行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宿松名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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