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5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名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林园步行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宿松名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