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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勃利县周黑辣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9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勃利县周黑辣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勃利县周黑辣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9民初15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勃利县周黑辣鸭脖店,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东北亚步行街**商亭/div>经营者:王伟,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勃利县周黑辣鸭脖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勃利县周黑辣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被告勃利县周黑辣鸭脖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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