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3182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清林贸易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凤林路****。
法定代表人:林丽清。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清林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