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524号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美德美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五福村div> 法定代表人:余志伟。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美德美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