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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刘从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92民初470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刘从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刘从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70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从绘,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附**,注册号500106609681213,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从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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