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040号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徐欲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注册地址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号。
经营者:位艳秋。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中西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