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205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优幼宝宝店,,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老城大街东段路北经营者:薛万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修武县优幼宝宝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调整证据材料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