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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子亮、维度防爆工具(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民终1180号
案件名称董子亮、维度防爆工具(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子亮;维度防爆工具(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子亮,男,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维度防爆工具(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17-603。

法定代表人:吕正刚,总经理。

上诉人董子亮因与被上诉人维度防爆工具(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董子亮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经本院询问,董子亮明确表示因专利号为ZL20113045××××.7“五金工具手柄(钳柄2011)”的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上诉,不再缴纳二审案件上诉费用。

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子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张楠书记员顾丹丹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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