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7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宝兴,男,1990年6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博,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彭宝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