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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镇舒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镇舒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镇舒星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18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城关镇舒星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册号341523600059896。

经营者:赵本年。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城关镇舒星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罗超书记员邵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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