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涛,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人王文涛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伯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伯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涛及辩护人李伯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文涛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燕泾路18号三楼的小作坊内,擅自生产加工假冒“Burberry”、“GUCCI”、“Balenciaga”、“NIKE”等注册商标的服饰销售牟利。
2020年4月7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作坊内,现场查获假冒“Burberry”、“GUCCI”、“Balenciaga”、“NIKE”等注册商标的各类服装八千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同时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半成品278片、吊牌500张。
被告人王文涛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文涛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文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文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文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文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李伯明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被告人王文涛系初犯,案发后自首,并且认罪认罚;
其次,被告人王文涛生产服装的面料等均由他人提供,被告人王文涛在犯罪过程中仅起到协助的作用,并非本案的主犯,应当作为从犯予以惩处,请求对被告人王文涛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文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燕泾路18号三楼的服装加工作坊内,擅自生产加工假冒“Burberry”、“GUCCI”、“BALENCIAGA”、“NIKE”等注册商标的服饰销售牟利。
2020年4月7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服装加工作坊内,除已销售部分外,现场查获标注有“Burberry”、“GUCCI”、“BALENCIAGA”、“NIKE”等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8713件,价值共计人民币486480元,同时查获标注“Burberry”、“GUCCI”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半成品278片、吊牌500张。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王文涛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文涛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涛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吴云新的证言与辨认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暂扣物品清单、销售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实物、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流水明细、支付宝账号信息与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明、权利人营业执照、鉴定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文涛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被告人王文涛虽然声称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系由他人委托生产,但无法提供委托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该供述的可信度低;
其次,在假冒注册商标中,生产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关键环节,实际的生产者系核心人员,在整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王文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涛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仅被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成品服装已达8713件,另有半成品服装278片、吊牌500张,并且仅成品服装的价值已达48万余元。
因此,被告人王文涛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文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文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文涛系初犯、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王文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Burberry”、“GUCCI”、“BALENCIAGA”、“NIKE”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八千七百一十三件,半成品服装二百七十八片、吊牌五百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